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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06-06-18 来源:人事厅文件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强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的工作岗位,必须在单位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根据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总量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的双控管理办法。国家和我省尚未出台控制办法的,由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控制办法。
第三条  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群体优化的原则。各单位提出的岗位设置方案,需分别报经省直主管部门或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核准后实施。


二、聘任要求


第四条  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应坚持"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办法,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签订聘约。
聘约包括聘任职务、聘任期限、受聘人的岗位职责和聘期目标、聘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工作纪律、解除与变更聘约条件、聘约终止,以及违反聘约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他条件。聘约需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  聘任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审或考试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岗位,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5)必须具备《试行条例》和其他文件对外语水平、计算机技能的要求;
(6)事业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聘任程序
(1)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岗位、聘期、职责、条件、用人部门要求和聘任有关事项;
(2)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提出申请,并需要签订《专业技术职务聘约》(见附件);
(3)用人部门通过公开竞争并结合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情况,提出聘任推荐意见;
(4)单位人事部门对被推荐人员的聘任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单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
(5)单位负责人根据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意见确定受聘人员,并及时予以公布;
(6)聘任双方签订聘约,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7)聘约及资料归档,聘约由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应根据不同工作性质由单位确定,每届聘期原则上为一至三年,也可根据某个重大项目(科研课题)的周期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应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的离退休时间。
第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正职)因工作需要须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而变换岗位的,需按新岗位要求及有关规定重新聘任。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分级聘任。


三、聘约的执行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一)不履行聘约;
(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
(三)严重失职、渎职;
(四)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且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五)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聘约自行解除。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前解除聘约。
(一)单位不履行聘约;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考入或被调任到国家机关工作;
(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出。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解除或更改聘约。
(一)聘期未满(不含第九条规定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任何一方要解除聘约(符合第九条或第十条的除外),须在受聘六个月以后,同时要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裁定。
第十三条  在聘任期内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提前解除聘约,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在聘约终止条件来到时,不能提前解除聘约。
第十四条  聘期已满需继续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办理续聘手续或重新签订聘约,没有及时做好聘任工作的单位,不得参加下年度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土五条  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一律从聘任之下月起,按有关工资的规定和标准计发。
第十六条  聘任期满经严格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岗位聘期目标的人员,应解除聘约,按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另行聘任适当职务,享受新任职务的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聘任单位违约,受聘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向聘任单位追补聘期内的报酬及违约造成的损失。受聘人员违约,受聘人员应承担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如违纪违法,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四、考核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受聘期内,聘任单位应根据聘约规定和工作内容,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重点考核所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实绩、成果,及所反映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九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要区分等次,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奖惩、辞退、以及调整工资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湘人发[1996]125号、湘人职[1995]222号和湘人函[1996]80号文件精神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


五、聘任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聘任工作由各单位组织实施,各单位要成立有单位行政负责人、有关专家、人事(职改)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相结合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是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聘任工作具体事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要建立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后,需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进行聘任,没有岗位职数的单位不能聘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可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