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关于做好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7]40号)文件相关规定,现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30 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继续教育培训可以采用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参加远程教育、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
2.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要求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是职称评审参评资格条件之一,广大老师应引起重视,积极参加公需科目和各类专业培训项目,达到湘人社函[2017]40号文件(附件1)的相关要求,方可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3. 我校将于6至8月份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为老师统一办理本年度继续教育合格证明。请老师提前准备好湘人社函[2017]40号文件所规定的证明资料。
附件1
人事处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