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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一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0-06-18 来源:人事处

各单位:
   根据长沙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文件精神,我校参加了生育保险10个月以上的教职工在生育期间根据学校缴费情况发放一定数量的津、补贴。该津、补贴用于代替育龄人员在生育期间的工资,但可以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将工资全额发放给个人,生育津、补贴归学校。按照这一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请我校女职工产假结束并在婴儿出生7个月之内,男职工配偶及失业女职工生育,在婴儿出生5个月之内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能办理者,后果由本人承担。
                                              

长沙学院人事处
201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