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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责任编辑:胡慧明 发表时间:2008-05-28 来源:人事处

 

长大发[2005]49

为适应我院发展需要,规范学院编制管理,有效配置人力资源,优化教职员工队伍结构,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及《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湘政办发[2000]13),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高等教育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深化教育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决策,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符合高校特点的人事运行机制;贯彻以教学科研为中心、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达到促进教育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教学、科研、管理队伍的结构优化,促进学科专业建设,提高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的目的。

二、定编原则

    学校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根据学校的职能和任务,遵循高等学校的办学规律和管理特点,坚持“总量控制、微观放权、规范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

(一)学院实行宏观总量控制,分类核编。

(二)按工作性质、职能及实际承担任务定编。

(三)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学科建设优先。

(四)长远规划与近期需要相结合;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

三、编制分类

(一)学院的人员编制,根据工作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分为学院本部编制和附属单位编制两大类。

1. 学院本部编制

学院本部编制由学院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和专职科研编制构成。

(1) 基本教育规模编制

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指学院为履行高等教育基本职能,完成国家人才培养任务而专门配备的人员编制,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①专任教师编制,指为完成学院教育教学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学术研究工作的人员编制;

②教辅人员编制,指为学院教育教学、科研及其它服务而配备的各类人员。它包括实验技术、实习指导、图书资料、期刊编辑人员以及其它技术后勤服务工作人员编制;

③ 职员编制,指在学院机关、系()从事党务、行政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编制。

(2) 专职科研编制 

专职科研编制是指为承担重要科学研究任务而专门配置的人员编制和经国家、省批准成立的专门科学研究机构所配置的人员编制。

2、附属单位编制

附属单位编制是指学院内实行社会化或部分社会化的生活后勤服务单位和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单位的基本编制。

(二)固定编制和机动编制

学院根据编制的动态管理需要,将编制分为固定编制和机动编制。

1、固定编制,是指学院为各教学系(部)、各管理部门完成所承担的基本工作任务而配置的基本编制。

2、机动编制,一是指随学院及所属各部门工作任务的变化而重新调剂的编制;二是指学院为适应办学规模扩大、学科专业发展、人才引进和培养需要而储备的编制。

四、编制核定

(一)编制核定的分工

各类人员的编制核定工作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院人事处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核定。

1、专任教师编制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核定;

2、教辅人员编制由教务处、图书馆组织核定;

3、职员编制和附属单位编制由人事处核定;

4、专职科研编制由科技处核定。

(二)编制的分配

1、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分配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全院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切块分配如下:专任教师编制占65%;教辅人员编制占13%;职员编制占17%;机动编制占5%

2、专职科研编制应从严控制,对于承担省部级重点课题研究,且研究经费达到一定数额的单位,可酌情配备专职科研编制,但相关人员还要同时承担部分实验室管理与教学任务。具体方案由科研处提出,报人事处核定。

3、学院附属单位编制另行核定。

(三)编制核算的办法

1、学院专任教师编制计算公式:

全院专任教师编制数=全日制标准学生数×师生比

系(部)教师总编制=系(部)基本编制+进出课时教师编制

系(部)基本编制数=系(部)全日制标准学生数×师生比

进出课时教师编制=标准课时数÷教师工作量定额

公共课教师编制=进出课时教师编制×0.5

(注:师生比为1/18;教师工作量定额标准为300课时/学年度)

2、全院基本教育规模编制计算公式:

全院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数=专任教师总数÷65%

3、教辅人员编制计算公式:

教辅人员编制数=全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数×13%

4、职员编制计算公式:

全院职员编制数=全院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数×17%

5、系(部)职员配置标准为:每个教学系(部)原则上只配备1名教学秘书,同时承担公共课教学任务的教学系可配备2名教学秘书;每个教学系可配备1名行政秘书;政治辅导员的配置原则上按生师比200 : 1的标准核定,分步到位。

五、编制管理

(一)学院根据办学规模变化和事业发展实际,本着宏观总量控制、微观自主配置、编制与效益挂钩的原则,定期核定各类人员编制和及时调整各部门的编制结构。

(二)在学院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各系()有权配置本部门的人员编制,但职员、教辅编制不得挤占教学、科研编制。

(三)学院提倡和鼓励充分利用校外的兼职教师资源。缺编单位可采取多种方式聘任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家、学者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或在编制的限额内返聘、兼聘人员或使用非在编聘用工,相关经费在学院拨发的缺编费中开支。

(四)超编单位原则上不新进人员,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使用全院机动编制解决:

1、学科建设所需配置的高层次人才;

2、筹建和新建学科专业所需配置的人员;

3、改善学缘关系,优化教学、科研、管理队伍结构及梯队建设所需配置人员;

4、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所急需配置的其它特殊专业人员;

5、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置的人员。

(五)新设立机构的编制由人事处听取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报院党委批准。

(六)经学院党委审定的编制方案,不得随意更改。确属需要调整时,由相关部门报人事处审核后报院党委批准。

(七)本方案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〇〇 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