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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中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08-05-28 来源: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中切实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长办发[2004]16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加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适应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的新形势,促进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发[2003]2)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长发[2003]2l)及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编委办<关于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使用计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长办发正[1998]35)等文件精神,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中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随着我国社会与经济不断发展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所承载的社会职能也相应地在发生变化,因此,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要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为基数,按照“控制总量,有增有减”的原则进行调剂。对教育、卫生等发展速度较快的事业单位,根据其编制标准,每年一小调整、三年大调整,确保事业编制总量既有利于事业发展,又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

二、事业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内聘用(录用)人员。事业单位确因事业发展、职能调整和工作需要,急需对外聘用(录用)工作人员(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聘用(录用);编制没有空缺,又急需工作人员的,要在内部进行人员竞争上岗和分流工作,腾出一定数额的编制后方可对外招聘。

三、严格新聘用(录用)人员列编审批程序。事业单位新聘用(录用)人员必须先经编委办审核人员编制余缺情况后按程序到人事等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办理的程序为:一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通过集体研究,将拟对外招聘人员数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加盖单位人事公章,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二是机构编制部门核实其编制余缺情况后,按编制审批程序办理。三是机构编制部门下达《关于同意编内公开考试聘用(录用)人员的批复》并明确聘用(录用)人员编制数,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将编内拟聘用(录用)人员应具备的相关条件报人事部门,  由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拟聘用(录用)人员经市人事部门同意并在市人事局指导下,由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四是用人单位将聘用(录用)人员基本情况报编制和人事部门备案,办理进编手续的需填好《申请使用编制审批表》报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进编手续。中途因故解聘的,要及时向机构编制、人事部门反馈。

四、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坚决杜绝无编聘用(录用)人员。凡未经报批擅自聘用(录用)人员,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湘发[2003]2号和长发 [2003]21号文件进行查处.并从严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机构后勤服务事业编制的管理,参照执行。

 

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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