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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责任编辑:周新华 审核人:杨桦 发表时间:2018-11-05 来源: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

工伤认定申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6、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

7、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9、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10、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还应当提交用人单位的设立登记或者设立批准证明。

办理窗口: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一段669号,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政务大厅46号、47号窗口

咨询电话:0731-84907927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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