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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责任编辑:周新华 发表时间:2013-03-06 来源:人事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四)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或虽已被担保公司代偿但尚未还清的。
(五)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已注销的1套可不计入,限注销1套)
(六)非工作原因或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异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缴存职工在1年内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租房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除外)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提交的资料
(一)基本资料
1、《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原件2份或原件、复印件各1份)
2、 缴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同一户口直系亲属提取:(1)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
4、委托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提取:(1)专管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出示专管员证原件(专管员证正在办理的,应查验专管员身份证信息与系统登记信息是否相符,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情况。)
(二)其他资料: 参照《提取操作细则表》,对应提交。除特别指明外,均需提供原件核对,留存复印件。

请点击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细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