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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有关新政策

责任编辑:周新华 发表时间:2012-06-06 来源:人事处

 

 资格审查与登记:
已参保10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怀孕20周以后,带《医保手册》、《生育证》到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科登记备案,并自愿选择一家定点医院。要求在外地生育的需递交申请报告。女职工实行计生手术,带《医保手册》、《结婚证》直接到定点医院进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与医院结算。电话:84907587

生育津、补贴支付标准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支付;失业女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颇具生育医疗费用支付;男职工无经济收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支付。

生育津、补贴审批手续
女职工产假结束并在婴儿出生8个月之内,男职工配偶及失业女职工生育,在婴儿出生6个月之内,由职工本人(失业女职工由个人)填写《申请表》(网上下载:www. csldbz. gov. cn),并携带相关资料到生育保险科办理申报手续。逾期未办不予受理。

 

生育保险生育登记


办理事项:生育登记
办理依据:《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长政发[2004]25号),《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长政发[2007]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工作流程的通知》(长医险[2007]10号)
办理时限:工作日随到随办
办理部门: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科
办理程序:
1、申报
怀孕5个月以后至分娩前、或终止妊娠需住院治疗的参保女职工或单位经办人持医保手册、生育证(终止妊娠女职工带结婚证)到政务公开大厅医疗保险中心生育登记审核窗口登记,并指定一家定点医院。参保职工需异地生育的,产前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到政务公开大厅医疗保险中心生育登记审核窗口登记和备案。
办理电话:4907587

办理事项: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补助金审核发放
办理依据:《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长政发[2004]25号),《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长政发[2007]18号)
办理时限:周三
办理部门: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科
办理程序:


1、申报
女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参保女职工产假期满后3个月之内,即最长申领期限为分娩后8个月之内;参保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期限为分娩后6个月内)提供享受待遇人员的以下资料到政务公开大厅医疗保险中心生育登记审核窗口,并填写《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
(1)医保手册;(2)生育证;(3)婴儿出生证;(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夫妻双方身份证;(6)结婚证;(7)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章);(8)诊断证明书;(9)住院费用明细发票;(10)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收入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村或社区委员会出具);(11)失业女职工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其中,女职工正常生育提供(1)、(2)、(3)、(4)、(5)项资料,终止妊娠提供(1)、(5)、(6)、(8)项资料,男职工配偶提供(1)、(2)、(3)、(4)、(5)、(7)、(8)、(9)、(10)项资料,失业女职工提供(1)、(2)、(3)、(4)、(5)、(7)、(8)、(9)、(11)项资料。

附件1:生育保险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附件2:异地生育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