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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责任编辑:周新华 发表时间:2012-09-08 来源:人事处

 

长政办发[2007]5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一)全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须按《条例》的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可以从20057月起开始。

(四)要特别重视做好农村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工作,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社会保障水平。目前尚未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农村中小学,各区、县(市)政府必须从20077月份起为农村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逐步补缴19994月份以来拖欠的住房公积金。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为上年度应发月平均工资。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不得高于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高于的按3倍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12%;企业单位,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最低为5%,最高为12%;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

三、加强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管理

(一)已建立了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因经济效益差,无法正常缴交,要求缓交的,必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管委会批准,缓交时间为一年。任何单位无权擅自停交或缓交职工住房公积金。

(二)企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改制解散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宜。住房公积金补缴时间原则上从《条例》颁发时间(19994月份)算起。

四、严格执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

缴存人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须先经职工所在单位进行认真核实,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对单位核实的情况和出具的意见,以及缴存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认真进行审核审批,防止冒领、骗领和套取住房公积金现象的发生。

五、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核实有关情况,严格审核借款申请人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住房消费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的审查,完善贷款监督制度。要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拟订适当的贷款最高额度和贷款期限,报经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2007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