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科专业建设,适应学校升格为本科院校后快速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适应本科教学要求的高水平、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我校工作,进一步提升学校教学、科研和学术水平,提高学校知名度,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引进暂行办法。
第一条 引进对象
1、学科带头人
2、学术骨干
第二条 学科带头人条件及岗位职责
1、学科带头人的条件
(1)学科带头人应具备博士学位、教授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2)在本学科领域科学研究方面取得过国内学术界公认的学术成就,近5年内曾主持过2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是主持的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是主持过1个国家级科研项目和至少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为国内该学科领域的学术骨干。近5年内在本学科有代表性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影响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3)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多年从事该学科领域的研究,掌握该领域最新发展动态,并且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在国内外同行中有一定声望和影响。
(4)具有领导和组织本学科中青年学术梯队在其前沿领域赶超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
(5)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
(6)具有争取和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能力。
(7)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外语教师应熟练地掌握第二门外语),有听、说、读、写、译的能力。
(8)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学术品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2、岗位职责
开设并讲授本专业的核心课程;
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或赶超国内领先水平;
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科研项目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力争取得一定成果;
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一支创新团队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三条 学术骨干的条件及岗位职责
1、学术骨干的条件
(1)学术骨干应是教授或是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年龄不超过45岁;
(2)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大的发展潜能;
(3)在本专业取得比较显著的成绩,近5年在国内外本学科有代表性的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过2篇学术论文;主持过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2项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是主持的科研项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的成果奖。
2、学术骨干的岗位职责
开设并讲授本学科的核心课程;
申请并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在本学科的某一研究方向上,做出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
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和规划,力争在国内本专业方向上有一定影响。
第四条 引进待遇
1、学科带头人的引进待遇
(1)引进的学科带头人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福利待遇和每年12万元的岗位津贴;特殊情况,年津贴面议。
(2)学校提供40万元购房补贴,分5年发放;
(3)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2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10万元);
(4)学校为引进的学科带头人配备学术助手;
(5)对引进的学科带头人的配偶,可办理正式调入手续。
2、学术骨干的引进待遇
(1)引进的学术骨干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福利待遇和每年6万元的岗位津贴;
(2)学校提供20万元的购房补贴,分5年发放;
(3)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1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5万元);
(4)对引进的学术骨干的配偶,符合我校调入条件的办理正式调入手续;无法办理正式调入手续的,学校提供工作岗位,并落实与我校正式在编职工同样的社会保险。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程序
1、公开招聘或推荐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研究确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类型,由人事处向国内外发布招聘启事,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向学校推荐合适人选。
2、提交相关材料
应聘者向学校提交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明、任职证明、代表性论文论著(近五年来出版著作和论文发表及被收录情况)、科研成果证明材料(主持完成的研究项目,包括项目名称、研究意义、本人作用、项目来源和经费)、重要获奖情况(包括奖项名称、级别、年度、本人排名情况和获奖证书复印件)、未来八年的个人发展规划以及个人要求等相关材料,并填写《长沙学院应聘人员岗位申请审批表》,报学校人事处初审。
3、专家考核
学校组织有关校领导、校内外专家、人事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考核小组,以面试的方式对引进人才的个人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其综合素质、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进行评审。
4、学校审批
根据考核小组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将应聘人员的考核情况报院务会研究决定,根据程序进行审批。
5、签约
学校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学校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高层次人才相关的目标责任和引进待遇。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管理
1、为了避免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中的“重引进,轻管理”的现象,切实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教学、科研、医疗和学科建设中的作用,必须加强人才引进后的管理工作。
2、学校对引进人才实行合约管理,引进的人才必须在学校服务八年,服务期内不得调离学校,违约者,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3、引进人才必须与学校签订包含明确引进后八年之内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引进人才协议;学校建立高层次人才档案,及时了解高层次人才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最新进展。
4、学校要积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各方面的便利条件,及时督促检查高层次人才岗位目标完成情况,并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学校加强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考核。人才引进后从第三年开始,学校将根据合同和相应的引进条件,对引进人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享受合同规定的岗位津贴;考核不合格者,则按学校的劳动分配方案,享受相应技术职称的岗位津贴。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