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人社发〔2013〕7号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2至2013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长政函[2013]3号)规定,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7月1日起调整为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60元/月,三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据此,按照《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市城区失业人员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28元,三县(市)失业人员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840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标准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