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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责任编辑:周新华 发表时间:2011-06-17 来源:人事处

 

长劳社发[2005]109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经过一年的运行,取得了初步成效。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基金承受能力作如下调整:

一、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所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由原来按本统筹地区规定的分娩医疗费用支付,调整为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分娩医疗费用支付。

二、用人单位男职工无经济收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所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由原来按本统筹地区规定的分娩医疗费用标准的50%支付,调整为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分娩医疗费用的50%支付。因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非人为因素所致)未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亦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三、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育龄夫妇应当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倡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后按上述规定避孕失败,第一次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第二次及其以上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四、参保职工持第二胎《生育证》,女方系初育并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30天独生子女奖励假,但不享受晚婚晚育奖励假。男职工系初育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无固定经济收入的配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五、男职工无固定经济收入的配偶不包括从事个体经济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有责任核实所出具的男职工配偶无固定经济收入证明的真实性。

六、单位新增参保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180天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停保后,90天以内办理续保手续的,从续保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90天以后办理续保手续的,从续保的下月180天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七、以上有关待遇调整从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〇〇 五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