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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生育保险工作操作规程》通知

责任编辑:周新华 发表时间:2010-10-20 来源:人事处

 

长医险〔200412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长政发〔200425号)文件,我中心特制订了《长沙市生育保险工作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生育保险业务工作规程

 

为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城镇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稳步顺利实施办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我市生育保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女职工凭《孕产妇保健手册》在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可任选一家作为本人妊娠,产前检查,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二,女职工确诊怀孕20周后,由单位医保专干持《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医保手册》等证册,每周一到长沙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生育保险科进行登记备案并确认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生育保险科将登记确认后的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到所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到生育保险科备案后,办理转院手续。如遇紧急情况可先转院,2天内补办手续,转院前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转院前和转院后的合计医疗费用在支付标准范围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过部分自负。

三、参保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产手术、引产术、皮下埋植术、绝育及绝育后的复通术等计划生育手术,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核对本人身份证于《医保手册》。实施引产术、复通术及育领期女职工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还需持《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明》。

四、参保职工计划内生育、终止妊娠、节育等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科按《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部分由个人支付。

五、参保女职工因急产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驻外地工作、因公出差、探亲期间分娩的,其生育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由参保单位医保专干持医疗服务机构的急产证明或诊断证明、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医保手册》、生育证、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发票,周二到生育保险科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六、参保职工分娩或实行计生手术住院,凡 2004831日前 入院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200491以后入院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七、女职工 200481831日内分娩的,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采取按时段支付的办法,即: 831日前 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91起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八、参保职工产假结束后,由用人单位医保专干填写《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并携带相关资料到生育保险科办理申领手续。

九、每周三为办理申领生育保险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手续时间,生育保险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按审批程序审核批准后,按付给用人单位。每月21日-25日(周二除外)为拨付时间,由用人单位医保专干携带往来结算收据办理拨付手续。

十、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明》

2、《独生子女父母关荣证》

3、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参保生育保险的,需提供对方已参加生育保险(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或不属参保范围的证明材料(由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属外国居民或境外居民的证明;其他证明)。

4、男职工的配偶无固定经济收入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结婚证。

5、失业女职工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6、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或节育诊断书。

7、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需提供医院费用发票。

上述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长沙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