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
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人发[2007]90号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适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做好未聘人员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通知》(湘人发[2001]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沙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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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
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未聘人员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通知》(湘人发[2001]166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03]3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办发[2002]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目标是创新制度、搞活机制,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未聘人员安置工作应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分类指导、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 未聘人员安置工作应采取先挖渠、后分流的办法,采取发展社会事业、兴办新的产业、转岗培训、行业调剂、鼓励向基层流动等多种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事业单位首次实行全员聘用制时未能竞聘上岗的原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未聘人员具体安置办法
第六条 内部转岗。单位可通过清退临时工、兴办新的产业、创办社会化服务实体等方法,对未聘人员进行转岗安置。
第七条 引导分流。单位应创造条件引导未聘人员在本行业或本系统内跨地区、跨单位流动。鼓励未聘人员流向企业、社区和农村;鼓励未聘人员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医、支教工作。
第八条 停薪留职。经费来源为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经未聘人员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个人可与单位协商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对停薪留职的时间、期间的待遇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情况下进行约定。
第九条 鼓励进修学习。单位应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事业单位未聘人员进修学习,提高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 因病退休与退职。对于因伤、病、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经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病检,市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委员会确定,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第十一条 离岗退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再签定聘用合同,实行离岗退养。
第十二条 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
第十三条 内部待聘。对于确实难以上岗的原有正式工作人员,单位应给予不超过3年的待聘期。
第三章 未聘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各事业单位应成立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组织,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人事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十六条 各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组织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未聘人员安置工作方案,方案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未聘人员公布。
第十七条 对原已与单位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继续按协议执行。若单位或主管部门不同意工作人员继续停薪留职,应在实施全员竟聘之前一个月通知原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的工作人员回单位参加竞聘。
第十八条 未聘人员在未与原单位脱离关系前,应服从单位的管理,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回单位参加竟聘或参加竟聘后不愿与单位签定聘用合同的人员,单位给予三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内,单位发给基本工资。择业期满后10天内仍不与单位签定聘用合同,也不提出调动或辞职的,单位可以办理辞退手续。
第四章 未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条 对与单位签定停薪留职协议的未聘人员,停薪留职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与单位续签停薪留职协议也可自谋职业;停薪留职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的,单位应为其提供竞聘机会。
第二十一条 进行进修学习的未聘人员,学习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学习期间连续计算工龄,正常调资计入本人档案工资,待遇由单位自行确定。学习结束后可回单位参加竞聘也可自谋职业。
第二十二条 对经单位同意,且主管部门批准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自谋出路的人员,单位可按其工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每一年工龄支付其本人一个月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同年度当地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同年度当地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已计发过经济补偿金的工龄,不再计发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 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的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正常调资计入本人档案工资,按原途径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事宜,达到离退休年龄即办理离退休手续。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离岗退养人员的基本工资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对参加下乡支医、下乡支教的未聘人员,在服务期限内工龄连续计算,正常调资计入本人档案工资。服务期限界满者若回原单位可优先上岗。
第二十五条 对于确实难以竞聘上岗的内部待聘人员,单位在不超过3年的待聘期内应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竞聘机会。待聘期间,服从单位安排,参加单位年度考核,并且考核合格者,工龄连续计算,正常调资计入本人档案工资,由单位根据单位的经营状况按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一定生活费。待聘期满仍未上岗的,应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进入人才市场择业。对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人员,可按其工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每一年工龄支付其本人一个月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同年度当地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同年度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已计发过经济补偿金的工龄,不再计发经济补偿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