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发[2009]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非在编聘用人员的管理,完善非在编聘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因工作需要在专业性较强的岗位上按劳动合同聘用的、非学校事业编制的外聘人员,其他(临时)外聘人员不在本办法所涵盖的非在编聘用人员之列。
第二章 聘用原则
第三条 非在编聘用应坚持“精简高效、严格标准、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原则,依据用工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和工作需要,严格控制使用成本、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四条 非在编聘用应坚持依法聘用的原则,人事处每年依上述劳动法规对具体聘用情况进行审核,以保证非在编聘用严格依法进行。
第五条 非在编聘用人员应坚持“回避”原则,用人单位不得聘用与本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为非在编人员。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六条 非在编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记录。
2、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特殊岗位或业务骨干经用人单位申请,经体检确认身体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的,经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男性年龄不超过62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7周岁)。
4、胜任所聘岗位的工作要求,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责任心强,工作勤恳,能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应聘专职学生辅导员岗位应具备的条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共党员,年龄在32周岁以下,身心健康。现有在聘的非在编专职学生辅导员中不具备应聘条件的,必须在聘期的两年内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否则合同期满一律解聘。
第八条 应聘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应具备的条件:
1、原则上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所学专业与应聘岗位相关联。对特别优秀的应届本科生或特殊专业的急需实验室人员可适当放宽到全日制本科学历。
2、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具有工厂企业工作经验,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工程系列或实验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九条 非在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如下:
1、凡需聘用非在编人员的单位,每年5月填报《长沙学院聘用非在编聘用人员申请表》,向学校提出聘用要求(包括岗位职数、岗位要求、岗位职责、聘用时间等)。
2、人事处依据申请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工作急需程度,按照总体控制的原则提出聘用意见报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并报院务会审议决定。
3、每年6月人事处公布经批准的招聘岗位及任职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学生辅导员的招聘考核由学生工作处和人事处联合负责组织实施,实验技术人员的招聘考核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联合负责组织实施,其它行政管理岗位非在编人员的招聘考核由用人单位和人事处联合组织实施。
4、经院务会审议通过后聘用的人员,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人事处认真填写《长沙学院非在编聘用人员聘用审批表》,并签订《长沙学院非在编聘用人员工作合同书》。
第五章 聘用待遇
第十条 学校对非在编聘用人员工资实行定额工资制,根据岗位、工种情况以及人员层次的不同要求确定工资额。
第十一条 学校对非在编聘用人员工资按月进行支付,采取先工作后发工资的方式。每月底由用人单位将非在编聘用人员考勤结果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审核后,造工资发放表,财务处执行。
第十二条 聘期内,学校根据相关政策,按聘用人员参保标准为非在编聘用人员投保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已参保人员不重复投保),但不再提供其他福利和有关待遇。
第六章 聘用管理
第十三条 非在编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遵守劳动纪律、劳动安全制度和保密制度,维护学校教学秩序,按合同要求积极工作,努力完成任务。
第十四条 对非在编聘用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非在编聘用人员的使用与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人事处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情况。
第十五条 非在编聘用人员的考核参照在编职工同类人员的要求执行,实行日考勤、月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劳动纪律、安全和保密规定的非在编聘用人员,学校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非在编聘用人员连续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须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原长沙学院《关于对具有本科学历人员试行非在编聘用制办法的暂行规定》(长大发[2005]63号)、《长沙学院非在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长大发[2007]41号)同时废止。其它相关规定须不与本办法相冲突范围内适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