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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调出办理手续的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胡慧明 发表时间:2008-05-28 来源:人事处

 

长大发字[2003]18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合理规范人才流动,现对调出教职工办理有关手续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人事处根据调出人员本人申请,凭其调入单位商调函,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将人事档案转出。

二、调出人员人事档案一旦转出,学校将不再接收回来。(借调另类处理。)

三、人事档案转出后组织人事处应及时通知总务处、财务处、科研设备处、教务处、图书馆、系部等有关部门,并请有关部门领导督促该同志在一月之内办理财、物清退手续。

四、调出人员人事档案转出后一个月之内,本人必须来组织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

五、调出人员本人接到外单位调令后,五日之内持《离校手续通知单》到组织人事处开具行政关系,工资关系转移单。

六、过期未办理上述手续,学校将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停交各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