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 沙 学 院
2005年教职工全员聘任实施办法
长大发[2005]51号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深化教育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决策,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符合高校特点的人事制度和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单位首次人员聘用工作的通知》(湘人发[2005]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学院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要贯彻以教学科研为中心、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办学积极性,实现学院人员结构的整体优化,以利于学科专业的发展和建设,从而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
2、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双向选择、平等竞争、择优聘用。每一岗位都要按满工作量设置,并提倡一岗多能。
(2)聘约管理、严格考核。破除职务终身制,强化竞争机制,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岗位管理机制。
二、 岗位设置
1、岗位及岗位职责的确定
(1)各单位编制按院务会讨论、党委会审定的《长沙学院关于下达院内各单位教职工编制核定数的通知》的规定严格遵照执行。
(2)各单位根据学院下达的岗位限额,按照工作需要确定各岗位及任职条件,编制岗位任务书,并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上报人事处。岗位任务书须写明岗位名称、具体的岗位职责及任职要求,并作为岗位考核的标准和依据。
2、岗位的学历与职称及其他资格要求
(1)任职基本条件
①热爱祖国、热爱学院,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为学院的建设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②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③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能够在任期内承担工作任务,完成岗位工作目标。
(2)任职资格
①所有应聘教师岗位者,均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新聘教师岗位者和30岁以下原在岗教师,须具有全日制普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且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30岁以上原在岗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讲师以上职称。不具备以上条件者须经学院教务处认可并报院“三定一聘”及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②政治辅导员(含学生工作处、团委)的任职资格按
《长沙学院专职辅导员管理条例》(长大党[2005]32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③应聘行政秘书、教学秘书和教务干事(不包括教务处的教材工作人员)需具备高校教师系列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熟练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经学院“三定一聘”及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④申请应聘其他岗位的,由各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岗位特点和对专业技术等的特殊要求,自行制订聘任条件报学院“三定一聘”及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三、岗位聘任
1、聘任办法及程序
(1)由学院“三定一聘”及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全员聘任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各单位应成立由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本部门岗位聘任的相关事宜,认真制定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2)监督与协调。在竞聘工作过程中,纪检监察室受理聘用过程中的违纪举报,工会接受受聘人提出的申诉并负责聘用中的调解工作。
(3)公布聘任岗位。各单位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岗位职数以及岗位任务书规定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4)个人申请。竞聘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岗位申请向用人部门表达竞聘意向。本人不填写竞聘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用人单位对竞聘对象进行考核后提出拟聘方案,提交学院“三定一聘”及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资格审查。各岗位任职资格和任职要求由用人单位审定。对不符合竞聘资格的应取消竞聘相应岗位的申请,并及时书面通知本人。特殊情况需报请学院“三定一聘”及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6)岗位申报公示。在个人申报和资格审查工作完成后,由用人单位公布申报情况。岗位申报公示后,允许个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调整申报志愿。
(7)确定聘任人选。教师、教辅、管理岗位及工勤人员拟聘人选方案由各部门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报人事处汇总,经人事处审核后,由学院“三定一聘”及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8)公示聘任人选。聘任名单由各单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一周。
(9)院务会研究决定。由人事处将各岗位申报情况及张榜公示结果汇总报院务会研究决定。
(10)签订聘用合同书。所有上岗人员均实行聘约管理,在聘任人选确定后,被聘人员要与聘用单位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书》。《岗位聘用合同书》中须明确应履行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和岗位考核指标,以及被聘人员对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承诺。此次聘期为四年。
2、聘任合同管理
(1)《岗位聘用合同书》是聘用单位和被聘人员确定双方责任与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合同书签定后,不因聘任单位领导的变动而终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确须变更的,须经双方同意(解聘、辞聘的情况除外)。
(2)对于实行计划生育并在孕期、产假期间的女职工,以及因工受伤需住院治疗且在规定的医疗期限之内的职工,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任合同。
(3)因学院的机构、岗位和编制调整以及干部交流等原因,被聘人员在聘期内经组织决定另行安排工作或调整岗位的,原聘任合同即行失效,聘任双方应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4)被聘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其考核的内容、方法、等次的划分和结果的运用,按学院的有关职工考核及管理办法执行。
(5)各单位在编制范围内允许使用非在编聘用工。
3、关于缓聘、待聘、拒聘、解聘、辞聘
(1)缓聘
下列情形在全员聘任时,作缓聘处理:
①全脱产进修、学习(含委培博士、硕士)一年及
以上;
②公派出国半年以上;
③受组织委派挂职锻炼、支教、扶贫、借用一年及
以上;
④因伤、病经医院证明半年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缓聘人员待遇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2)待聘
本人愿意应聘,但因受岗位职数或任职资格、任职条件的限制,或因其他原因未被聘任的人员为待聘人员。待聘人员由学院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待聘人员从待聘之日起到第6月底止,停发校内津贴;从第7月起,只发基本工资;待聘一年期满仍未上岗人员,停发工资,自谋职业,档案转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3)拒聘
凡本校正式教职工(含人事代理),在此次聘任中,本人不提出申请,也不参加竞聘或拒绝受聘视为拒聘。凡与学院签订有服务年限合同的人员,合同期未满不得拒聘。
拒聘人员从拒聘之日起,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超过三个月仍拒聘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4)解聘
被聘人员在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解聘。
①不认真履行聘任岗位职责,拒绝接受学院或聘用单位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仍无改进的;或连续旷工7天以上,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
②严重失职,发生责任事故,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政治影响的。
③出国留学、进修和探亲逾期不归,或未按学院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④未经学院批准在校外兼职而严重影响校内的本职工作或侵犯学院权益的。
⑤违反国家法纪和学院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被开除、劳动教养及判刑的。
⑥聘期内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以上解聘人员从解聘之日起到第3月底止,停发校内津贴;从第4月起,只发基本工资;从第7月起,停发工资,自谋职业,档案转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5)辞聘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因本人原因或因聘用单位原因未履行聘约的可以辞聘。辞聘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向聘任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聘任单位在接到辞聘申请的十五天内应对辞聘申请者做出明确的答复。辞聘申请经聘任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由主管院长审批。辞聘后按国家人事部有关辞聘人员的管理规定执行。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向学院提出辞聘。
①承担教学、科研重点项目,辞聘后可能对学院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②涉及学院知识产权,辞聘后可能对学院知识产权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
③与学院另有协议的。
(6)待聘、拒聘、解聘人员在未受聘期间,不得参加职务职称的晋升、工资的调整。重新受聘后,不补发在未受聘期间所扣发的工资和各种津补贴。
4、相关政策及其他有关人员的管理
(1)
2006年
10月
1日
前退休的教职工此次聘任不占编制.由原部门安排工作,享受同类已聘任职工的各项待遇。
(2)聘期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实行聘任制的教职工聘期届满或聘期中办理退休手续,聘期自然终止。
(3)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8年
4月
29日
第106号令《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学院凡已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残疾人,可照顾在原单位原岗位应聘上岗并纳入正式编制。未被有关机构确认为残疾人的职工不享受上述照顾性政策。
(4)为精简机关管理人员,改进工作作风,学院鼓励各单位管理人员流动,倡导和支持符合应聘条件的管理人员到系(部)从事教学教辅工作。
(5)聘任期间各类人员要坚守原有工作岗位,开展正常工作。如有擅自离岗并给工作造成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6)停薪留职人员应在
10月
18日
之前返校参加竞聘,或根据学院有关人事管理制度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其他在编不在岗人员(指不在学校工作)应在
10月
18日
之前回校参加竞聘,否则,作拒聘处理。
(7)严禁各单位自行安排已聘人员停薪留职或变相停薪留职。发现有上述情况者扣发被安排人员的全部工资、福利津贴并追究单位领导人行政或经济责任。
四、聘后人员管理
1、对于聘任人员,聘用单位可采用试用办法,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寒暑假除外),试用期待遇同正式聘任者。试用合格者正式聘任上岗,不合格者按待聘人员处理。
2、受聘人必须接受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者予以告诫。
3、受聘人在聘期内要求转聘的,除经原聘任单位和新聘单位同意外,需报人事处批准。应聘、待聘、拒聘、解聘、辞聘和转聘需离开原工作单位者,应在聘任结果公布后一周内交接好所管理的财物、资料和所担任的工作。应聘、转聘人员未办妥交接手续者,不得到新聘岗位上班;待聘、解聘人员未办妥交接手续者,停发工资待遇。
4、待聘人员应接受人事处管理,人事处应积极推荐待聘人员到缺编单位应聘,也可安排待聘人员做一些临时性的工作。
5、待聘人员应聘轮换岗(临时聘用)岗位应予以优先考虑。待聘人员到轮换岗岗位应聘后,前三个月除享受原待聘人员待遇外,另按轮换岗标准核发工资。三个月后恢复正式聘任职工待遇。正式职工应聘轮换岗岗位的同时,核减该部门轮换岗编制。
6、轮换岗人员(临时聘用)应注意经常轮换。轮换岗人员(临时聘用)在学院连续使用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最长不超过七年。各单位使用连续在学院工作五年以上轮换岗人员必须报院人事处批准。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三定一聘”及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