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长沙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学院
2018年12月29日
长沙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总体布署和要求,激发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2017〕4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6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行为,确保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创新创业”包括:
1.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
2.校外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
3.离岗创新创业。
上述创新创业的工作内容须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相关或相近,与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相关或相近,能促进教师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的性质、生产服务和经营范围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相关或相近,与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或相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一定科研基础,并取得相关应用技术成果的各教学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学校教辅单位及党政群团管理部门人员)。
第二章 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
第五条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是指学校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与其研究领域相近的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学校科技创新成果与经济、产业对接,创新项目与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学校协同创新,强化学校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也有助于培养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教师队伍。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须经学校批准。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管理办法。同时,学校、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之间按有关规定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同时约定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选派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与管理由学校和企业共同进行。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聘用、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时返回学校。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学校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章 校外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
第九条校外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密切相关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不含学术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校外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是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须在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从事校外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
1.服从学校工作安排,遵守学校劳动纪律有关规定,确保履行本人校内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所在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和目标,不因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影响本人校内岗位工作;
2.校外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工作内容须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且能够发挥其技术专长和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技术攻关,提升学校学术影响力和服务社会能力。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应经学校同意。学校将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的情况在校内公示。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应经常关心了解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并做好相关登记。专业技术人员须每季度末定期向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汇报校外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情况。
第十二条学校与校外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按有关规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或在职创办的企业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业绩和工作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发生工伤的,由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章 离岗创新创业
第十五条离岗创新创业(以下简称离岗创业)是指拥有与本人学科专业密切相关的科研项目或成果(经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脱离校内岗位,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工作。离岗创业是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须在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从事离岗创业:
1.具有经学校审核的与本人专业相关且已经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项目和成果;
2.离岗创业不影响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入选国家和省部级各类高层次人才资助平台、学校人才工程项目的人员,在资助期内不得离岗创业;学校引进人才在首聘期内不得离岗创业;在研科研项目不可间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离岗创业。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为3年,3年内学校为其保留人事关系。
第十九条学校须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学校、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二十条离岗创业人员须经常主动与学校及所在二级单位保持联系,每季度末定期向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汇报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创业人员正常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对照离岗创业岗位内容填写年度考核表,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做出书面总结,并进行自我评价,同时提交所在企业出具的年度综合考评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离岗创业人员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学校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单方面终止离岗协议,要求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原岗位工作。
第二十一条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可参加学校职称评审、业务培训、评优评奖等。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业绩和工作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奖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离岗创业人员人事档案由学校保管,离岗创业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与学校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按规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晋升薪级工资等权利,但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离岗创业人员的各类社会保险(除工伤保险外)、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仍由学校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给学校代缴。
第二十四条离岗创业人员工伤保险费用由其所在创业企业缴纳,离岗创业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学校执行相应的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学校按相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七条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愿意回学校的,应提前60日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学校批准后,学校综合考虑现有岗位情况及个人实际安排相应岗位,重新进行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离岗创业人员经批准同意离岗但又未从事创新创业工作或弄虚作假从事与其专业领域无关的工作,除不享受离岗创业的有关政策待遇外,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承担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工程和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三十条申请创新创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审批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
2.所在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签署具体意见,并报联系校领导同意;
3.组织统战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等职能部门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
4.分管人事校领导签署意见;
5.学校研究决定;
6.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7.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协议,明确创新创业工作期限、工作内容、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相关内容;
8.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创新创业人员实行合同管理,经批准参与创新创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创新创业工作协议,并按协议条款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为中共党员的,离岗创新创业期间按照有关规定转移党组织关系。
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期间或期满,自愿流动到相关企业、单位工作的,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期满或创新创业协议被终止后,应按时回学校工作,未经学校同意而没有按时返校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期间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创新创业工作协议相关规定、所在创业单位规章制度,合法经营,安全责任自负;专业技术人员须自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利益,不得侵犯学校的各项权益,不得泄露学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三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学校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害的,学校依法依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若因创新创业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原因带来民事、刑事和经济责任和后果,均由创新创业者本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处理。
第三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未按本办法要求和相关办理程序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的,按上级及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