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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李学勇 发表时间:2013-11-11 来源:人事处

 

    为了全面提高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使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我校师资队伍与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修培训形式
1.攻读学位。指教师在职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
2.博士后研究。为提高教师学术水平,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学校支持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形下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国内外访学。学校鼓励教师申请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分配具体名额的国内外进修访学项目以及学校因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统一计划安排的国内外公派进修访学,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4.自费出国进修。教师可经学校批准后,自行承担费用出国访学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5.专业实践能力培训。为提升教师的业务能力,学校定期选派教师参加的各类实践能力培训项目。
6.其它形式的进修培训。学校鼓励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形下参加其它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的进修培训项目。
二、进修培训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勤奋好学,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团结协作和开拓奉献的精神。
2.在学校工作两年以上的在编在岗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饱满且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申请脱产进修须与上一次进修时间间隔两年以上。
3.教师申请各类进修培训均须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且与教师目前从事学科专业方向一致。
4.申请国内访问学者必须已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符合学校学科专业方向的高层次研究项目、论文或其它成果;申请国外访问学者外语水平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出国标准。
三、进修培训审批程序
1.各系(部)应根据本单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本学科、本专业发展的需要,每年10月份制定下一年度教师进修培训计划,分批次、有针对性地选送教师进修培训。
2.教师个人申请或系(部)推荐参加国内进修培训项目,由系(部)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人事处对拟进修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3.教师出国访学进修和参加培训,由教师个人申请,系(部)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凭进修访学学校的邀请函等有效证明送人事处对拟进修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按学校教师出国程序审批。
4.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组织的各种短期进修培训项目,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等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5.上述各种进修经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与进修教师签订进修协议并办理相关进修手续。凡未履行进修培训审批程序的,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脱产进修的教师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对私自外出进修而不完成教学工作的教师,按旷工处理。
四、进修培训经费管理
1.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费用全部自理。
2.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获得博士学位后,凭毕业证、学位证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报销学费(不含答辩费及其它费用),最高额度不超过4万元。如所攻读专业不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学校不予报销学费。
3.学校支持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公费攻读博士学位,如所攻读专业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毕业后学校提供4万元的科研启动资金,按科研项目形式下拨。
4.教师参加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安排的有经费资助的进修访学项目,学校不承担费用。参加国家和省市人才项目的培训所需费用从本人的专项人才培养经费中报销。
5.学校公派出国进修培训人员的费用由学校专项研究决定,实行总额包干,从专项的师资培训经费中报销;教师经学校批准参加无经费资助的国内访学进修,费用从学校专项的师资培训经费中报销,进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只能凭所在进修培训单位的集体公寓的住宿票据报销。
6.学校组织教师参加的各种短期培训所需经费按相关培训文件规定从师资培训经费中报销。
五、进修期间待遇与服务期
1.公派出国访学进修培训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性补贴照发,不享受规范津补贴。公派出国访学进修人员回校工作后的最低服务年限为8年。
2.自费出国访学进修培训期间,停发所有工资、福利和津贴。进修结束,如期回到学校原工作岗位的,补发进修培训期间停发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性补贴。自费出国访学进修人员回校工作后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3.凡国内非学历教育的进修培训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视进修培训期间完成工作量的情况发放相应比例的规范津补贴。其回校工作后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4.攻读硕士学位的教师第一学年若能完成额定工作量的50%,且服从系(部)工作安排,则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性补贴照发,享受70%的规范津补贴;第一学年申请脱产学习,则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性补贴照发,不享受规范津补贴。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回校工作后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5.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第一学年若能完成额定工作量的50%,且服从系(部)工作安排,则所有工资、福利全额发放;若脱产学习,则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性补贴照发,享受50%的规范津补贴。若有特殊需要一年后仍需脱产学习,则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性补贴照发,不再享受规范津补贴。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回校工作后的最低服务年限为8年。
六、违约责任
1.经济赔偿
(1)未满服务年限而要求调离者,根据为学校服务年限的约定,向学校返还培养费、以及脱产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和津贴。返还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学校为进修培训人员提供的培养费+脱产期间的工资、福利、校内津贴)÷应服务月数×未满服务月数
(2)违反协议规定的进修培训人员需向学校赔偿一定的违约金。赔偿的标准为,按服务年限的约定,每差一年,赔偿违约金5000元。此项赔偿计算到月,每年按10个月计算。
2.对违反协议的进修培训人员,学校保留向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七、附则
1.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原《长沙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长大发〔2005〕28号)作废。其它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公布前本校教职工与学校所签协议依然有效。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