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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修订)

责任编辑:李学勇 发表时间:2013-11-11 来源:人事处

 

    为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构建一支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不断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的要求,修订《长沙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一、聘用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三)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教育教学能力。
(四)学位与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具有硕士学位的在读博士研究生;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政府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一线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学位可适当放宽。
二、聘用原则
(一)按需聘任。外聘教师是学校师资队伍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及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开展聘任工作。原则上只允许因教师数量不足无法开出的课程以及部分选修课程可以聘请外聘教师。
(二)总量控制。全校外聘教师数的总量控制在专任教师的25%以内。按聘请2名外聘教师折合成1个专任教师计算编制。各系(部)外聘教师指标数由人事处会同各系(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规定的师生比标准共同核定。
(三)注重素质。各系(部)聘请外聘教师须全面考察外聘教师的教学素养、学识背景和职业道德,应择优选拔教学基本功扎实、工程实践经验丰富、职业道德良好的人员担任外聘教师。
三、聘用程序
(一)各系(部)每学期根据教学安排的需求统筹制定下一学期外聘教师计划,并于每学期第十周前送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
(二)外聘教师由各系(部)负责招聘。各系(部)应组织相关专业教研室对下一学期拟聘外聘教师进行专业考核和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后填写《长沙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审批表》,各系(部)主任在审批表上签署聘用意见后于每学期第十四周前报人事处审核。
(三)人事处根据各系(部)填写的《长沙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审批表》,严格按规定审核拟聘教师的学历、职称、教师资格证、身份证等材料(证书复印件存档)。审查合格后人事处与外聘教师签署《外聘教师聘用协议书》,明确聘期、任务和待遇等事宜, 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被系(部)正式录用的外聘教师应于每学期第二周前到人事处签订聘用协议。
四、外聘教师的管理
(一)外聘教师应纳入学校及各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各系(部)应建立外聘教师教学业务档案,逐步建立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教学素养的外聘教师队伍。
(二)各系(部)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召开外聘教师专题会议,向外聘教师宣讲学校相关教学规章制度。会议应包含如下内容:
1.外聘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需要完成教学任务,应严格执行课程安排计划,认真备课、授课和批改作业;
2.外聘教师任课前必须了解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制定教学进度;
3.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课、停课,不得擅自增减学时,有特殊情况需调课的必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教学运行科备案;
4.鼓励外聘教师参加有关课程的教学研讨活动;
5.外聘教师教学环节和教学效果考核与本校教师同等要求;对聘期内违反学校规定或发生教学事故的外聘教师,系(部)应根据情节轻重扣除一定课酬,最高可扣除期末总课酬的30%;对未履行职责,完不成教学任务,达不到教学要求,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外聘教师,系(部)可按规定予以解聘。
(三)各系(部)应做好与外聘教师教学相关的服务与跟踪督查工作,对于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积极与外聘教师进行沟通,妥善解决。
(四)各系(部)应为本部门的外聘教师建立档案,详细记录外聘教师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完善对本部门外聘教师的考勤、考查、考核和监督机制。各系(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每学期进行一次外聘教师考评,考评结果于下学期补考结束后一周内交教务处备案。
(五)凡聘用企事业单位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高管人员、研究人员或艺术设计等高层次人员,其授课方式、时间、地点可与相关系(部)协商,灵活处理,但各系(部)必须对该课程的授课形式和计划形成书面意见,每学期开学前两周报教务处备案。
(六)来自其他高校的外聘教师应向教务处与聘用系(部)各提交一份其所在高校当期课表作为调、停课的依据。
(七)外聘教师须接受我校教学检查与学生网上评教,评估指标与我校正式在编教师相同。网上评教效果不好的外聘教师,系(部)不得将其纳入今后的聘任计划之列。
(八)对外聘教师教学的检查与评估由人事处、教务处、教学督导委员会及各相关系(部)组织实施。
五、外聘教师的聘用待遇
(一)长沙学院外聘教师课时酬金发放标准(单班/合班)详见附件。
(二)凡在长沙学院承担部分教学任务并承担学科专业建设任务的外聘教师,实行年薪制,具体待遇由学校人事处与外聘教师协商,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三)凡聘用知名教授、专家学者、教学名师及知名企事业单位的总经理(或职业经理人)、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艺术设计师、市场营销(或人力资源、国际贸易)经理等人员,可适当提高其待遇,课酬由人事处与外聘教师协商,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长沙学院外聘教师每学期参与学生网上评教,凡评教结果在外聘教师所属系(部)教师排名中进入前20%者,其课时酬金相应提高10%。
(五)凡外聘教师一学期内严格遵守学校教学管理有关文件,无调课现象者其课时酬金提高5%;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出现教学事故者,除承担相关责任外,由人事处扣除其课时酬金的10%。
(六)外聘教师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学生成绩按《长沙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暂行条例》评分办法评定其结果达到“中等”及以上者,单位标准课时酬金提高10%(标准课时数按实际达到“中等”及以上成绩的学生人数计算)(详见附件2)。
(七)外聘教师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学生成绩按《长沙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暂行条例》评分办法评定其结果未达到“中等”者,单位标准课时酬金按原标准计算(标准课时数按实际未达到“中等”成绩的学生人数计算)(详见附件2)。
(八)外聘教师酬金每学期结算一次,从学校课时酬金中支付。
      附件1:长沙学院外聘教师课时酬金发放标准
      附件2:外聘教师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课时酬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