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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关于加强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长大发[2010]1号)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4-11 来源:人事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帮助青年教师更好地履行教师岗位职责,提高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推动全校本科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青年教师”,是指年龄在40周岁以下,进入学校教学岗位不满二年的教师(包括硕士和未在本科高校承担过教学的博士以及从本科高校以外的单位进入我校的具有副高职称的教师)。

第三条 学校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实行“三定”原则(即:定导师、定培养目标、定培养时间)。每一位青年教师进校后必须由一名导师指导;培养目标由各系部、专业及教研室按照教学和学科建设要求确定;原则上具有硕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培养时间一般为三年,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培养时间一般为一年,视具体情况终止或延长。

第四条 青年教师的培养方式主要有:岗前培训、青年教师坐班制(兼职辅导员或教学秘书或实验员等)、青年教师导师制、工程实践能力培养。

第五条 未接受学校规定的培养或培养期满后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不能作为基础课程和主要专业课程的主讲教师,不得申报青年骨干教师,也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二章 青年教师的培养方式和内容

第六条 岗前培训

青年教师除按规定参加湖南省高师培训中心要求的岗前培训外,进校第一年还必须参加学校人事处和教务处联合组织的青年教师培训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校史、校训、学校办学定位、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育思想与教学方法、教师职业道德与学术道德规范、现代教育技术培训、观摩示范课等,使青年教师了解学校的办学历史与定位,初步掌握本科教育教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增强其职业意识和依法治教的自觉性。

第七条 青年教师坐班制

一、学校对公开招聘来校工作的青年教师实行坐班制,具有硕士学位的青年教师进校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坐班,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进校的第一年坐班。由各系部和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联合进行考勤,考勤记录作为青年教师培养考核的重要依据,拒绝坐班的青年教师不准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在坐班期内,青年教师须承担兼职学生辅导员、兼职教学秘书或兼职实验管理员的任务,期间青年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额定工作量,坐班期内青年教师不满学校额定工作量不影响校内津贴发放。

三、各系部青年教师担任兼职学生辅导员、教学秘书和实验管理员由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统筹安排,享有和承担专职学生辅导员、教学秘书和实验管理员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四、每年9月份各系部应将青年教师担任兼职学生辅导员、教学秘书和实验管理员的安排报人事处及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备案,并统一由人事处在人事处网页上公布,作为青年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五、原则上理工科专业的青年教师进校后由系部优先安排担任兼职实验管理员。担任兼职实验管理员期间,青年教师应到实验室通过完整地做一遍学科(至少是讲授课程)的实验项目,掌握实验教学的全部流程和环节,熟悉实验仪器设备使用,培养动手能力,为提高教学科研能力打下基础。人事处将联合教务处及相关系部对青年教师熟悉实验仪器设备的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相应的操作考核认证。

六、文科系部的青年教师如没有实验条件,则担任兼职学生辅导员或教学秘书两年,或统一安排到与学科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兼职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原则上各系部每年只安排兼职教学秘书1名,其余的青年教师则安排担任兼职学生辅导员和实验管理员。

第八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

一、为更好地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学校建立青年教师导师制度。

二、担任青年教师的导师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良好的师德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治学严谨,工作认真负责。

3、近两年每年至少主讲一门本科课程,教学效果良好,具备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

三、导师由所在系部进行遴选,并报学校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一般情况下每位导师指导一名青年教师,因工作需要或在同一个学术团队中,可以允许一位导师同时指导同一专业方向的两名青年教师。

四、导师的确定采取青年教师自选和系部委派相结合的方式,新招聘的青年教师应在每年10月份之前确定导师,硕士毕业生要接受三年期的指导,博士毕业生要接受一年期的指导。青年教师导师要相对稳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更换。

五、导师的主要职责

1、全面了解所指导教师的思想表现和业务工作情况,注重青年教师师德的培养,并根据其知识结构和拟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明确培养目标。

2、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讲课教案和提纲、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熟悉并把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规范,定期检查批改其编写的教案。

3、指导青年教师上本科课,每学期随堂听被指导的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不少于6学时。并要求被指导者旁听导师课堂教学或协助导师开展本科理论或实验课教学。

4、帮助青年教师逐步了解本科生毕业实践和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

5、在批改教案、指导试讲的基础上,负责向系部提出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是否具有独立开课能力的评价意见,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继续培养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建议。

6、有针对性地协助青年教师拟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计划,熟悉科研基金项目的申报。

六、青年教师的主要任务

1、青年教师到校工作后,在坐班期内除完成兼职辅导员、教学秘书、实验管理员的任务外,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应接受导师指导。

2、主动与导师联系、沟通,完成导师指定的学习任务,定期向导师汇报教学、科研的进展情况。认真撰写教案,每周至少将一次课(2学时)的教案送请导师审阅、批改。

3、随堂听导师讲12门本科课程,辅助导师完成答疑、实验等教学环节,学习导师的教学经验和敬业精神,掌握导师传授的教学方法。

4、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随班听课、课后辅导、批改作业、辅助实验指导、撰写教案、独立授课、参与科学研究等教学与科研环节,力争在较短时间内熟悉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全面掌握拟承担课程的结构、内容和讲授技巧。

5、积极参与导师科研项目、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和研究及论文的撰写等。

七、人事处制定详细的导师年度考核方案,导师培养青年教师的工作纳入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导师指导青年教师计算工作量。导师按规定要求完成指导任务,被指导的青年教师经考核达到教师任职要求,学校按每指导一名青年教师每学年20学时给导师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九条 工程实践能力培养

一、根据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定位,学校建立青年教师工程实践能力培养制度,通过校企合作的形式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建立一批青年教师实践能力培养基地。

二、工科专业及应用性较强的文科专业可根据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拔青年教师脱产到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增长工程实践经验,脱产时间每次一般为1个学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学校依据计划支付培训费,青年教师脱产期间岗位津贴照发,并可补助一定的交通费。

三、青年教师工程实践能力培养期间,接受学校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双重考核,考核结果可作为优先申报青年骨干教师及高一级职称的参考依据。脱产培养期间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者,可申报参评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四、工程实践能力培养结束后青年教师应及时返校工作,并到人事处办理返校手续。

第三章 考核管理与保障措施

第十条 实施培养工作校系两级管理

一、学校负责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保证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人事处每年年初根据学科专业和师资建设规划,结合实际,制定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执行方案。

二、人事处和教务处作为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强化宏观指导、协调及监督作用,定期检查各系部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各系部主任为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根据本部门专业与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每年的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和方案,帮助他们确定学术发展方向及教学应达到的目标,提高教师培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计划和方案报人事处及教务处备案。青年教师在培养期内的考核登记表应归入各系部教师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青年教师培养专项经费,由人事处按年度制定预算,根据具体的培养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系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以往的有关文件如与本规定相冲突,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