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建教师教育新体系,全面提高教师的素质和能力
1、进一步整合教师教育资源,加强各级教师培训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培养培训一体化。加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继续教育的统筹,逐步建立以校本培训为基础、现代远程教育为依托、课程改革为核心、学分制为管理手段,任职学校、培训机构和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岗位培训与学历提高培训相互结合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模式。以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为依托,定点定向为职业学校培养培训"双师型"教师,鼓励有条件的综合性大学举办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扩大定向为高校培养研究生教师和在职教师攻读硕士学位的规模。加快高等师范院校布局调整。从2003年起,原则上停止招收培养专科层次初中教师的新生,加大中小学信息技术、英语、艺术类和综合类课程教师的培养力度,扩大教育硕士的招生规模和招生范围。重点建设好2至3所师范院校,鼓励其他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举办教育学院或开设教育专业,参与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加大现代教育技术改造教育类课程的力度,加强教育学科和其他学科交融渗透,加强和改革教育实践环节,积极探索培养模式改革,加速教师教育信息化、现代化进程。努力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性高等学校共同参与、培养培训相互衔接的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
2、进一步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努力建设教师终身教育体系。教师继续教育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各级各类教师培训基地具体实施。以5年为一个周期,在职在岗教师都要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参加相应的岗位培训或学历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0学时。切实加大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投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的有效机制。省本级的教师继续教育经费要有所增加,市州、县市区两级要安排相应的经费。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在教职工工资总额1.5%范围内,由事业费开支;杂费中也应有一部分用于教师继续教育。实施新的教师素质建设工程,以岗位技能培训、学历提升培训和新课程培训为重点,切实开展教师全员培训。到2010年,全省小学教师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分别达80%,高中阶段教师全部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达到50%,高职高专具有硕士学位的达30%左右,本科院校专任教师中有博士学位的达15%以上。
3、积极选拔培养各类优秀骨干教师和管理人员。继续做好选拔培养中小学骨干教师、特级教师工作,在中小学校重点培养和造就一批在教育界有影响的教育名师;加大实施高等学校"芙蓉学者计划"、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的力度,努力营造人才引进和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一批教学科研成果卓著的学科带头人和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名师;在各级各类学校选拔一批年富力强,热爱教育,具有一定现代管理经验的校长,采取脱产培训、挂职锻炼、国外进修等形式,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理论素养和管理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支掌握现代教育规律、适应现代管理要求的专业化校长队伍和一批名校长,充分发挥各类教学和管理骨干的典型示范和辐射作用。
4、切实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在全省教育系统和广大教师中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紧密联系教育和教师的实际,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水平,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全面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敬业、奉献和爱生教育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师德教育活动,努力提高教师的师德和育人水平。制定切合时代特点的;教师行为准则,建立科学有效的师德监督和评议机制,定期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在教师晋职、晋级、评优、评先中实行职业道德"一票否决"。按照"志存高远、爱国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与时俱进"的总体要求,教育广大教师不断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努力做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弘扬考和推动者,做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二、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促进教师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1、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的教师管理体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的宏观管理,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及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等及以下学校教师的统筹管理,制定本地区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及政策措施,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教师的统一管理,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并按确定的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同级政府主管教师工作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
2、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并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认定权限、认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从2004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各级各类学校的专任教师都必须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方能上岗任教。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逐步面向社会启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和其他行业的优秀人员通过认定教师资格到学校任教。
3、进一步完善教师职务评审制度。制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量化评审细则,科学评价各级各类教师。学校要在规定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内,科学、合理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方可聘任高级教师职务。加强聘后管理和履职考核,推动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法制化、科学化。到2010年,小学、初中、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具有高级职务(小学中学高级)的比例,分别达到2%、6.5%和22%左右。
4、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机制,健全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9管理。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在高中和完全中学逐步推行校长职级制,实行校长岗位津贴。
5、建立和完善教师转任交流制度。继续开展定向为民族贫困地区培养教师的工作;鼓励取得教师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特别是民族贫困地区的学校任教,推行农村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津贴制度;制定城镇发达地区和民族贫困地区学校对口支援方案,定期选派教学水平高、经验丰富的教师到民族贫困地区学校任教、讲学;从民族贫困地区选调中青年骨干教师和管理人员到城镇发达地区学校学习和挂职锻炼,为民族贫困地区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教学和管理骨干。
6、建立教师队伍建设督导评估制度。定期对市州、县市区和各级各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实施《湖南省2010年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并作为衡量该地区教育工作和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三、深化各项改革,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1、继续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全面实行教师聘任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续聘、解聘、辞聘、辞退手续,真正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各地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和健全教师流动服务机构,鼓励教师资源在地区间、城乡间、学校间及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间合理流动。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2、深化学校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聘任制相适应的能够体现教职工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和实际贡献的工资保障和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以对在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优厚的工资待遇。高等学校及有条件的高中(含中专)逐步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3、切实做好各类学校教职工核编定岗工作。各级教育、编制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中小学核编定岗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富余教职人员的分流工作。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确定学校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和教职工总数,并严格按确定的结构比例和编制配备教师,积极探索师资共享、专兼结合、项目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用人模式,有条件的高校兼职教师比例可达总数的25%以上。全省大、中、小学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达到70%、85%和91%以上。
4、健全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财政统发制度,加快教职工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步伐,认真落实教师的各项待遇。
5、大力弘扬和表彰先进模范教师,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特殊津贴或奖励。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和法律援助体系,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