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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规定(长大发[2005]28号)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4-18 来源:人事处

      为提高我院教职工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进一步落实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更好地优化现有教职工队伍的结构,强化教职员工的进修培训工作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进修培训的对象
本院正式在职教职员工(含人事代理人员)。
第二条  进修培训的形式
进修培训的方式有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两种形式。学历教育包括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与硕士学位两种;非学历教育包括公派出国进修、自费出国进修、国外访问学者、国内访问学者、短期专业进修、骨干教师培训班、岗前培训七种主要形式。
第三条  进修培训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勤奋好学,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团结协作和开拓奉献的精神。
2、在本院工作三年以上;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与上一次进修时间间隔两年以上。
3、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学科建设的需要,有符合专业方向的高层次研究项目、论文或其它成果;外语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出国标准。进修时间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4、自费出国进修人员进修内容应符合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专业方向与学院学科发展方向保持一致。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5、国外访问学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已获博士学位,确有学科建设的需要,有符合专业方向的较高层次的研究项目、论文或其它成果;外语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出国标准;年龄在50岁以下。进修时间不超过一年。
6、国内访问学者应符合学院学科建设需要;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0岁以下。进修时间不超过一年。
7、短期专业进修人员的进修内容应是学院发展,课程建设所急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进修时间不超过6个月。
8、骨干教师培训班的参加者应是省级青年骨干教师。进修时间为3-6个月。
9、岗前培训的参加者为新分配来校或新调入本校,尚未参加高校教育理论培训,未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人员。
10、定向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基本条件,专业方向应符合学院学科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与学院工作需要保持一致,且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取得相应的学位。
11、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年内不得申请进修培训:上年度未完成额定工作量者;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近两年内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者。
第四条  进修或培训申报程序及要求
1、各系(部)、处室应根据本部门队伍建设的规划,在保证正常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的前提下,结合本部门、本专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送教职员工进修或培训;每年度申请进修培训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总人数的5%。如果确有专业建设的特殊需要可酌情增加申报人数。
2、教职工进修培训的申报,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处室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考核,向院人事处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3、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对拟进修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然后由人事处开具介绍信联系进修培训事宜。凡不按申报程序私自外出进修而不完成学院安排的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4、专任教师只能申报与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专业进修或培训,其他岗位的人员申报进修培训的内容应与其工作内容相一致。
5、进修培训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9-10月份。
第五条   教职员工进修培训费用的有关规定
1、公派出国进修人员的费用按公派出国的相关规定,从国家出国留学基金或校内相关经费中报销。自费出国人员费用全部自理。
2、国内外访问学者和短期专业进修的费用,由学校承担80%,从专项的师资培养费中开支;其余20%,由系(部)、处室、个人共同承担。其中,进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只能凭所在进修培训单位的集体公寓的住宿票据报销。
3、青年骨干教师的进修培训费用从本人的专项培养经费中全额开支。
4、岗前培训的费用全部自理。
5、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者,其学费、答辩费及其它费用全部自理。
6、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凭学位证书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报销学费(不含答辩费及其它费用),最高额度不超过4万元。
第六条  进修培训的管理
1、所有形式的进修和培训都必须与学院签订相关协议,否则,学院不予支持其进修和培训。
2、进修培训期间,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私自转换专业方向。
3、进修培训人员若需延长进修时间,需提前凭有效证明向学院人事处提出延期申请,经学院研究决定是否延期。未经同意而延期不归,超过一个月作自动离职处理,并按协议约定收回所有学院支付的费用。
4、进修人员在脱产进修培训期间,年底需回所在系(部)、处室参加年度考核。如在进修培训期间有违纪行为,或受劝退处理,则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同时,学院不承担任何进修或培训费用。
第七条  待遇与服务期
1、公派出国进修和国外访问学者进修培训期间,工资、福利照发,不享受校内津贴。公派出国人员和国外访问学者回校工作后的最低服务年限为8年。
2、自费出国人员进修培训期间停发所有工资、福利和津贴。进修结束,如期回到原工作岗位后,补发进修期间停发的工资和福利。自费出国人员回校工作后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3、凡国内非学历教育的进修培训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视进修培训期间完成工作量的情况发放相应比例的校内津贴。其回校工作后的最低服务年限为2年;
4、攻读硕士学位的教职工第一学年若能完成额定工作量的50%,且服从院、系工作安排,则工资、福利和校内津贴全额发放;第一学年若需脱产学习,则工资、福利照发,不享受校内津贴。若有特殊需要,一年后仍需脱产学习,则发放工资、福利的70%,不享受校内津贴。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回校工作后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5、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第一学年若能完成额定工作量的50%,且服从院、系工作安排,则全额发放工资、福利,享受校内津贴;若脱产学习,则工资、福利照发,享受50%的校内津贴。若有特殊需要一年后仍需脱产学习,则工资、福利照发,不再享受校内津贴。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回校工作后的最低服务年限为8年。
第八条  违约处理办法
1、经济赔偿
(1)、未满服务年限而要求调离者,根据为学院服务年限的约定,向学院返还培养费、以及脱产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和校内津贴。返还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学院为进修培训人员提供的培养费+脱产期间的工资、福利、校内津贴)÷应服务月数×未满服务月数
(2)、逾期不归者,停发工资、福利和校内津贴,并追回已发放费用。
(3)、违反协议规定的进修培训人员需向学院赔偿一定的违约金。赔偿的标准为,按服务年限的约定,每差一年,赔偿违约金5000元。此项赔偿计算到月,每年按10个月计算。
2、对违反协议的进修培训人员,学院保留向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第九条  本规定的生效及解释权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以前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公布前本校教职工与学院所签协议依然有效。
本规定解释权在院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