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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发布者:  时间:2025-07-11 15:29:21  浏览:

1、《长沙市工伤认定申请表》,收原件1份(单位或其他机构申请的,需要盖章;个人申请的,需签名按手印);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等),收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3、事情经过单位自述,收原件1份(单位申请的需提交);

4、事情经过个人自述,收原件1份(职工死亡或重伤的,由近亲属书写);

5、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入职通知、工资表、考勤记录等),收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

6、两名以上目击证人的书面证明材料(附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收原件2份;有视频资料、录音资料或现场照片等客观证据的,一并提交;

7、考勤记录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如打卡记录、手工考勤表、计工表等,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8、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的首诊病历(受伤之后第一次就诊的病历记录)、住院病案(包括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及疾病诊断证明书,首次X线、CT、MRI报告单等。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9、《工伤认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表》,收原件1份(地址、电话需准确无误,涉及到之后重要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问题);

10、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1、患职业病的,应提交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同时,还应提交上下班路线图(须标明居住地、工作地与事故发生地),居住地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居住地所在社区、街道或公安部门出具居住证明),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4、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6、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7、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还应当提交用人单位的设立登记或者设立批准证明,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注意事项:

1、以上所有材料可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也可直接在www.cs12333.com工伤认定申请系统中直接填写,提交扫描件。所有材料必须使用A4纸、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其中1至9项为必备申报材料,10至17项分别为特殊情况下发生工伤或视同工伤事故申报时应当提交的附加材料,

2、受伤人的近亲属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受伤人的关系证明。

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4、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出规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5、相关内容可登陆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咨询电话:0731-84907927 ;申请材料提交到政府服务中心二楼人社局窗口或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政务大厅,咨询电话:0731-84907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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